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各级党委和政府关于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决策部署,推进青年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根据国务院、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晋江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现予印发。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江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晋江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规范就业见习业务经办,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泉人社文〔2023〕19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见习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过社会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且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
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且未缴交过社会保险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的16-24岁失业青年。
以上对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纪律,品行端正,道德良好;
3.具有符合见习职位所需的专业等要求的条件;
4.自愿提出见习申请。
二、见习单位
除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外,其他有意愿接纳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见习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均可纳入见习单位范围。
见习单位应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为见习人员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三、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签订协议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含)。
四、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满3-12个月的见习单位,最高补贴3000元/月,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当月见习15个工作日及以上按整月发放,15个工作日以内的不予发放。
补贴期限为3个月。
五、申报流程
采用线上申报。见习单位登录“福建省公共就业服务网”(//www.fj99.org.cn/bys/)进行注册登记。 登录后,选择“见习申请”→“见习单位申请”→点击按钮“见习单位申请”→“见习岗位申请”→点击按钮“见习岗位申请”→见习人员报备→就业见习→见习补贴申领。(详见附件)
六、申报材料
(一)见习单位信息管理材料
1.见习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见习单位的开户许可证
3.《晋江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4.见习场所照片等
5.《晋江市青年见习岗位开发申报表》
(二)见习前,见习人员报备材料(所有的复印件均需加盖见习单位公章)
1.《晋江市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表》
2.《晋江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3.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就业创业证》(在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登记失业)
4.《晋江市见习人员承诺书》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及其发票复印件
(三)见习期满,见习补贴申请材料
1.《晋江市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2.《晋江市见习单位承诺书》
3.《晋江市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
4.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四)公示期满,见习补贴申领材料
1.提交申报材料(见习单位信息管理、见习人员报备、见习补贴申请等材料)纸质版(所有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收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无需提供票据)
七、审核公示及补贴发放
市就业人才中心对见习单位的就业见习情况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后将就业见习补贴见习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发放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由人社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见习单位。
八、其他事项
(一)经审核通过的岗位才可申领就业见习补贴,同一见习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活动。
(二)见习单位在与见习学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并为其购买简易人身意外险之前,如见习学员无《就业创业证》,需先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见习期间不得注销失业登记。
(三)见习人员就业见习期间未有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缴纳记录。
(四)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必须为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期间应与见习协议时间一致。
(五)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学籍状态应为毕业生或非全日制在校生,见习单位吸纳全日制在校生不享受见习补贴。
(六)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满3个月且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见习期内,见习单位应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见习单位发放见习补贴账户名称须与见习协议的见习单位名称一致,见习补贴须由见习单位对公账户发放,且体现每月单位支付生活费用实际金额。
(八)见习单位如有骗取、挪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行为,将及时追回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本政策与本市或上级相关政策重叠的,均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有效期一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晋江市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指南
2.晋江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3.晋江市青年见习岗位开发申报表
4.晋江市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表
5.晋江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6.晋江市见习人员承诺书
7.晋江市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8.晋江市见习单位承诺书
9.晋江市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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