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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qz06102-0610-2021-00043
    • 备注/文号:晋发改函〔2021〕30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16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晋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时间:2021-07-16 18:11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晋江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

    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函》晋教函202125号)收悉。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将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调整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为:

    1省级示范园:简托460/.,日托620/.

    2泉州市示范园:简托410/.,日托520/.

    3晋江市示范园:简托350/.,日托430/.

    4    :简托280/.,日托365/.

    小小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同等级别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4月计算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休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休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公办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日托)。公办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公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四、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系统管理,保育教育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五、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及监督电话12315等相关内容。

    六、其他相关事项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收费标准2021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老生仍按晋发改函201878文件规定执行。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晋江市财政局

    20217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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