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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QZ06156-1830-2024-10159
- 发布机构: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31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1期)
一、晋江市吉利隆食品有限公司“甘草梅”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4350502371541117ZX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甘草梅”,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市吉利隆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07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市吉利隆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市吉利隆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甘草梅”58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甘草梅”出厂检验合格后售往鲤城区吆鬼觅食品店,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市监二处罚〔2024〕22号),处罚决定书中表明产品不合格是由流通领域储存不当导致,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鲤城区吆鬼觅食品店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规定进行食品贮存及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对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甘草梅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没有证据证明系因生产环节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晋江市吉利隆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甘草梅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晋江福联食品有限公司“裙带菜”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DBJ23370100435740124ZX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裙带菜”,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福联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福联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福联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裙带菜”16.96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裙带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85100元。
三、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厚椰乳芒果味布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DBJ24440100596272059ZX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厚椰乳芒果味布丁,标称生产企业为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28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调查。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厚椰乳芒果味布丁” 257.04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厚椰乳芒果味布丁”出厂检验合格后销售,被抽检单位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由于时间比较长,其在保管时无法确定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由于储存条件不当造成菌落总数不合格。另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因违法事实在流通环节,不在生产环节,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厚椰乳芒果味布丁”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立案处罚。
四、晋江华恒食品有限公司“大吉大栗板栗味酥(酥质酥糖)”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4340123348230086ZX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大吉大栗板栗味酥(酥质酥糖)”,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华恒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5日,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华恒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华恒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大吉大栗板栗味酥(酥质酥糖)” 210.64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大吉大栗板栗味酥(酥质酥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3075元,并处罚款51000元。
五、晋江市东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带结”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DBJ24440300612830384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海带结”,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市东阳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8日,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市东阳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市东阳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海带结”3.6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海带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90元,并处罚款52000元。
六、晋江市深沪镇于伟糖品厂“豆饼(口味:绿豆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4350582375030115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豆饼(口味:绿豆饼)”,标称生产单位为晋江市深沪镇于伟糖品厂,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6日,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市深沪镇于伟糖品厂的调查。晋江市深沪镇于伟糖品厂共生产不合格“豆饼(口味:绿豆饼)”60包(规格330g/包),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豆饼(口味:绿豆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如下: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420元;3、处以罚款5100元。
七、晋江市旺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晋江市添好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难吃的瓜子(原味葵花籽)”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DBJ24350200361340125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难吃的瓜子(原味葵花籽)”,标称委托商:晋江市旺瓜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市添好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30日,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
抽样编号为XBJ24350821373733624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难吃的瓜子(原味葵花籽)”,标称委托商:晋江市旺瓜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市添好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9日,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市旺瓜食品有限公司和晋江市添好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市添好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难吃的瓜子(原味葵花籽)”385.97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委托商旺瓜公司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难吃的瓜子(原味葵花籽)”的行为,但履行进货查验和对生产商的监督等义务,不予立案处罚。
生产商添好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难吃的瓜子(原味葵花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816元,处以罚款80000元。
八、晋江市龙湖镇慧鸿吉红糕加工厂“桔红糕”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4350582375030162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桔红糕”,,生产日期:2024-02-29,规格型号:100克/包,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市龙湖镇慧鸿吉红糕加工厂的调查。晋江市龙湖镇慧鸿吉红糕加工厂共生产涉案“桔红糕”(规格型号:100克/包)15公斤(150包),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加工厂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加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桔红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30元,并处罚款6000元。
九、威吧(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不多言豆乳味威化饼干”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4350582375030243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不多言豆乳味威化饼干”,标称生产企业为威吧(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5日,不合格项目为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威吧(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威吧(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不多言豆乳味威化饼干”267.26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不多言豆乳味威化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322元,处以罚款80000元。
十、晋江市美味强食品有限公司“油香丁香鱼罐头”(生产日期2024年1月2日)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GZJ24350000002931778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产品名称为“油香丁香鱼罐头”,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市美味强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日,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市美味强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市美味强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油香丁香鱼罐头”231瓶,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油香丁香鱼罐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756元,并处罚款51000元。
十一、晋江妙客食品有限公司“鸡精调味料”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DBJ24350200361351046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鸡精调味料”,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妙客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抽样编号为DBJ24350200606430947ZX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鸡精调味料”,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妙客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抽样编号为SBJ24350000002934522GZ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鸡精调味料”,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妙客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抽样编号为SBJ24350000002934521GZ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鸡精调味料”,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妙客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1日,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妙客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妙客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鸡精调味料”1898.86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鸡精调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6720元,并处罚款46200元。
十二、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委托可可(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迷你汉堡型软糖”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GZJ24350000002932808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迷你汉堡型软糖”,标称委托商为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为可可(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不合格项目为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和可可(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可可(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迷你汉堡型软糖” 263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委托商蜡笔小新公司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迷你汉堡型软糖”的行为,但履行进货查验和对生产商的监督等义务,不予立案处罚。
生产商可可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迷你汉堡型软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4680元,并处罚款51000元。
十三、晋江优滋美亿家亲食品有限公司“鸡精调味料”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4321202280631588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鸡精调味料”,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优滋美亿家亲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优滋美亿家亲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优滋美亿家亲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鸡精调味料”400包(规格400g/包),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鸡精调味料”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987.5元,并处罚款2500元。
十四、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晋江市志灏食品有限公司“有机小海带(藻类干制品)”、“裙带菜”、“裙带菜(藻类干制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4321204216731704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有机小海带(藻类干制品)”,标称委托商为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市志灏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项目。
抽样编号为SBJ24370000411343137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裙带菜”,标称委托商为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市志灏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项目。
抽样编号为XBJ24320402216735221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裙带菜(藻类干制品)”,标称委托商为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市志灏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5日,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和晋江市志灏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市志灏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有机小海带(藻类干制品)”24.24公斤、“裙带菜”64.96公斤、“裙带菜(藻类干制品)”48.96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委托商阿一波公司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有机小海带(藻类干制品)” 、“裙带菜”、“裙带菜(藻类干制品)”的行为,但履行进货查验和对生产商的监督等义务,不予立案处罚。
生产商志灏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有机小海带(藻类干制品)”、“裙带菜”、“裙带菜(藻类干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5770元,处罚款73000元,责令停产停业。
十五、晋江福利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木薯淀粉”、“小麦淀粉”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SBJ24440800609630704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木薯淀粉”,标称委托商为晋江福利来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为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8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项目。
抽样编号为SBJ24440800609630705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小麦淀粉”,标称委托商为晋江福利来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为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2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项目。
抽样编号为SBJ24440800609630974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木薯淀粉”,标称委托商为晋江福利来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为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6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福利来食品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生产不合格“木薯淀粉”(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8日)208.21公斤、“小麦淀粉”53.41公斤、“木薯淀粉”(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6日)63.73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该公司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共召回涉案批次木薯淀粉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6日)15.48公斤。
经查,委托商晋江福利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木薯淀粉”和“小麦淀粉”的行为,但履行进货查验和对生产商的监督等义务,不予立案处罚。
生产商双龙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木薯淀粉”、“小麦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2232.5元,处罚款86000元,没收木薯淀粉15.48公斤。
十六、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瓜粉”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SBJ244452006034001063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地瓜粉”,标称生产企业为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6日,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生产不合格“地瓜粉”62.8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地瓜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440元,处罚款65100元。
十七、晋江市益利发食品有限公司“果超软糖(黑加仑味,草莓味,芒果味,菠萝味,香橙味,番石榴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DBJ24445100605130569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果超软糖(黑加仑味,草莓味,芒果味,菠萝味,香橙味,番石榴味)”,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市益利发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不合格项目为苋菜红,胭脂红。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市益利发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市益利发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果超软糖”207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果超软糖(黑加仑味,草莓味,芒果味,菠萝味,香橙味,番石榴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除本案违法行为外,当事人在一年内已有两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2400元,处以罚款66000元,并责令停产停业。
十八、晋江市亮之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蜜汁李片”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GZJ24350000002943482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蜜汁李片”,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市亮之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6日,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市亮之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晋江市亮之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生产不合格“蜜汁李片”112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蜜汁李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3120元,处罚款54000元。
十九、晋江鲜之惠食品有限公司“鸡精调味料”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4511603683150086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鸡精调味料”,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鲜之惠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0日,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鲜之惠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鲜之惠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鸡精调味料”41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鸡精调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560元,并处罚款430元。
二十、福建省晋江兴达食品有限公司“油香丁香鱼罐头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SBJ24530000710533317ZX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油香丁香鱼罐头食品”,标称生产企业为福建省晋江兴达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8日,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建省晋江兴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福建省晋江兴达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油香丁香鱼罐头食品”937.5公斤,该公司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共召回涉案批次产品19.8公斤。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油香丁香鱼罐头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9342元,处罚款200000元,没收“油香丁香鱼罐头食品”19.8公斤(11箱)。
二十一、泉州市泉利堂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贵妃香梅”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SBJ24440000004939903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贵妃香梅”,标称生产企业为泉州市泉利堂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04月20日,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泉州市泉利堂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调查。泉州市泉利堂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贵妃香梅”39.6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贵妃香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以罚款66000元。
二十二、福建省晋江市小兄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北海道风味日式米烧(海苔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DBJ24350200374541031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北海道风味日式米烧(海苔味)”,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市小兄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04月01日,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市小兄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市小兄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北海道风味日式米烧(海苔味)”41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北海道风味日式米烧(海苔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700元,并处以罚款54000元。
二十三、晋江市麦得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干裙带菜(藻类干制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4320214216735005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干裙带菜(藻类干制品)”,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市麦得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8日,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市麦得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晋江市麦得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生产不合格“干裙带菜(藻类干制品)”9.72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干裙带菜(藻类干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750元,并处罚款52000元。
二十四、晋江市义祥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干裙带菜(藻类干制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4320214216734984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裙带菜(藻类干制品)”,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市义祥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3日,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市义祥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市义祥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裙带菜(藻类干制品)”7.92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裙带菜(藻类干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540元,并处罚款86000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十五、泉州哆麦食品有限公司“芋泥奇亚籽面包(芋泥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GZJ24350000002946921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芋泥奇亚籽面包(芋泥味)”,标称生产企业为泉州哆麦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泉州哆麦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泉州哆麦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芋泥奇亚籽面包(芋泥味)”98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芋泥奇亚籽面包(芋泥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2068元,并处罚款52000元。
二十六、泉州市福广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无沙紫菜”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SBJ24440600612433843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无沙紫菜”,标称生产企业为泉州市福广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日,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泉州市福广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泉州市福广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生产不合格“无沙紫菜”530包,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无沙紫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2098元,并处罚款50000元。
二十七、晋江雅盛食品有限公司“九制话梅”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4350504372735551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九制话梅”,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雅盛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8日,不合格项目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二氧化硫残留量。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雅盛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雅盛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九制话梅”185罐(规格:350克/罐),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九制话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2025元,并处罚款5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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