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市德壹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其):
本委受理万佳明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2217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以及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工资共计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00)。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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