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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霞与泉州市五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工伤待遇争议一案—— 公告
时间:2024-12-20 16:03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泉州市五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星):

    本委受理李云霞你公司之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2156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93号)之规定,作出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李云霞与被申请人泉州市五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41024日起解除。二、被申请人泉州市五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云霞医疗费37263.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护理费17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6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9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912元,扣除已支付的33117元,共计人民币壹拾玖万捌仟零柒拾肆元陆角捌分198074.68)。三、驳回申请人李云霞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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